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民一终字第6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山西数源华石化工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晓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新梅,山西文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键,山西文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卢辉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秦文砚,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仪胜男,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西数源华石化工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数源公司)与上诉人山西三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维公司)租赁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14日作出(2008)晋民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三维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理,于2010年8月24日以(2010)民一终字第23号民事裁定,撤销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发回该院重审。原一审诉讼期间,三维公司就相同事由向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数源公司,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两案合并审理。本案发回重审后,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将两案合并审理,于2011年5月4日作出(2010)晋民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数源公司、三维公司均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4月8日开庭进行了审理。数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崔晓林,委托代理人王新梅、刘键,三维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秦文砚、仪胜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6年2月15日,以数源公司为甲方、三维公司为乙方,就三维公司所属电石分厂的生产和经营签订《租赁合同》,约定:“1、租赁范围:包括现有三台电石炉,现有石灰石矿山、石灰窑、现有土地及完整的配套设施。2、租赁年限:20年,从2006年5月1日起至2026年5月1日止。3、租金及租金支付:年租金800万元,以从甲方供给乙方电石货款中每吨扣除100元支付,扣完为止。4、现有人员及使用:甲方聘用人员从现有乙方电石车间人员中选用,其他富余人员退回乙方,由乙方安排。所有人员身份不发生变化,由乙方负担下岗基本工资及有关保险费用(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甲方承担资产保险和留用人员的工伤保险及发生工伤的一切费用。甲方聘用人员工资由甲方根据工作岗位等因素确定。……10、违约责任: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如中途毁约或违反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影响及损失,应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100万元,并赔偿对方经济损失1000万元(正常检修和重大事故除外)”。此后,双方又签订《租赁合同(电石)补充协议》,约定:“1、人员聘用及相关问题:1.1自双方2006年2月15日签订的电石分厂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甲方须聘用乙方现有员工351人。……1.2甲方聘用乙方人员,乙方按其下岗员工每人350元/月的生活费标准,直接支付给甲方所聘人员。甲方退回乙方员工的数量若超过约定比例,甲方须按每人1000元/月标准向乙方支付退回员工待岗费。……1.3对于所聘乙方员工的公伤、失业保险及由此所发生的相关费用,由甲方全额负担。甲方须按月将所付的相关费用足额支付给乙方,由乙方统一上缴有关管理机构等。1.4甲方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比例,向乙方交纳工会经费(员工在甲方工作期间应发工资2%的50%)。甲方所聘乙方员工仍享有乙方工会会员待遇,并可参加乙方工会组织的一切活动。……12、本协议和双方于2006年2月15日签订的租赁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两合同相抵触的条款,以2006年2月15日的租赁合同为准。14、……本协议自2006年6月1日起生效。” 上述协议签订后,数源公司依照约定于2006年6月1日接管电石分厂,接收三维公司原电石分厂员工351人并开始生产。2007年9月26日,三维公司控股股东山西三维华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维华邦集团)下达文件,拟从2007年7月1日起给公司员工增资,其中第八条规定“内退、下岗、劳保员工每人每月增发补贴150元。”并附《员工浮动升级的相关规定》第二点中说明:浮动升级的范围是2007年7月1日在册的员工。第五点第二项中说明:待分配人员(原下岗人员)、自谋职业、劳保人员暂不增资,待其重新上岗满三个月后按50%增资。”在调资文件下达前后的期间内,有电石分厂的部分工人集会要求回三维公司、增加工资,并在网上发帖号召电石分厂工人到总公司门口集会进行集体维权。数源公司于2007年10月8日向三维公司发出“关于山西三维调资风波造成我公司电石分厂被迫停产的函”,表明因三维公司调资文件下达后,影响到职工情绪,给生产经营带来严重影响,自9月17日检修完成恢复生产以来,连续发生四起恶性事故,于10月8日被迫停产等。2007年10月9日,三维公司向数源公司复函称,数源公司擅自停止电石生产、给职工放假并进行招工的做法违反租赁合同约定,属单方违约行为,并要求接管电石分厂。在电石分厂停产后,其中冷破工段改由三维公司进行管理。 发生纠纷后,山西省洪洞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洪洞县政府)于2007年10月16日主持召开协调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议定双方在“数源公司退出租赁经营、三维集团合理补偿”的前提下,达成以下一致意见:双方在一周之内确定公认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评估评价,内容包括:1、2006年6月1日至今,数源公司对电石分厂的全部固定资产投入情况;2、2005年度三维集团公司电石分厂的经营情况;3、2006年6月1日至今,数源公司电石分厂的经营情况;4、电石分厂在2007年10月8日至10月16日停产期间的直接经济损失情况。此后,双方确定由山西东华会计师事务所对以上内容进行审核。山西东华会计师事务所于2007年11月13日出具晋东华会审〔2007〕0042号审核报告(以下简称审核报告),主要结论为:(一)三维集团电石分厂2005年度生产经营情况为经营亏损额4124.60万元;(二)截止2007年10月8日从数源公司财务帐面审核确认的利润亏损额为5318.65万元;(三)数源公司对电石分厂新增加固定资产(原值)1745238.94元,截止2007年10月8日净值计1702483.51元;更新改造项目资金投入6531533.24元;大修理项目投入1440778.53元,另截止2007年10月8日原材料实际结存1302582.58元,辅助材料结存1001879.38元。审核报告载明,由于数源公司未提供2007年10月8日至10月16日停产期间直接损失的相关资料,无法审核并确认该期间的直接经济损失情况。本案审理中,经双方当事人确认,审核报告确认的新增加固定资产投入中的交通工具,一直为数源公司使用。审核报告出具后,三维公司向洪洞县政府发函对审计的电石生产成本结果无异议,但要求对数源公司的大修与改造进一步区分。经双方多次协商,未达成合理补偿协议。2008年4月8日在洪洞县政府主持下,数源公司与三维公司就数源公司继续租赁经营涉及的职工聘用、工资待遇、预付货款、年租金及欠款等问题再次进行协商,但未形成一致意见。 关于未结电石款的价格,数源公司认为应以其起诉时2010年10月山西地区每吨电石4600元的价格作为结算标准,三维公司认为应以2007年9月份时每吨电石2930元的价格结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