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抗字第13号 抗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四川省邛崃市振华建筑公司西藏分公司。 负责人:刘磊,经理。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西藏大吉锦江宾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登巴大吉,董事长。 申诉人四川省邛崃市振华建筑公司西藏分公司因与被申诉人西藏大吉锦江宾馆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8)藏法民二终字第01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高检民抗〔2012〕72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审判决具有认定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情形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何 抒 审判员 李桂顺 审判员 王云飞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