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3)行监字第4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秦同祥。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政府。 再审申请人秦同祥因诉再审被申请人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争议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辽行终字第2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裁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指令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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