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1181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遵化市田庄第一铁矿(李义宾采区)。 法定代表人:李山。 遵化市田庄第一铁矿(李义宾采区)因起诉遵化市承唐高速公路建设指挥部、唐山市交通运输局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不予受理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唐民不字第2号、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冀立民终字第7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遵化市田庄第一铁矿(李义宾采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 院 长 王胜俊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