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0)执复字第12号 法定代表人:储小晗,该公司经理。 负责人:张凤槐,该行行长。 申请复议人甘肃三洲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不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甘执异字第02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行(以下简称中行甘肃省分行)与甘肃三洲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洲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甘肃高院)于2006年2月21日作出(2005)甘民二初字第5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三洲公司向原告中行甘肃省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490万元,支付截至2005年9月20日之前的银行利息1686449.23元,支付2005年9月21日至贷款本金还清之日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如不能按期清偿,原告对抵押物即被告所有的位于兰州市城关区安定门外的三洲大厦依法拍卖、变卖后优先受偿。不足部分由三洲公司继续清偿。案件受理费114000元,由三洲公司负担。中行甘肃省分行于2006年7月26日申请强制执行,甘肃高院于2006年8月24日立案。执行中,该院查封了本案抵押物三洲大厦,委托甘肃格致房地产评估商务有限责任公司对大厦整体资产进行了评估。评估结果为:房地产(建筑面积20188㎡,出让土地面积1455㎡)在2006年11月20日的客观市场价值为14969.33万元,其他资产267.32万元,总价值15237万元。其中-1层到5层的价值为5702.19万元,单价8016.5元/㎡;6层到16层的价值为8396.68万元,单价8170元/㎡;17层到19层的价值为870.46万元,单价3112元/㎡。评估报告的有效期为自2006年12月5日起1年。甘肃高院委托拍卖公司分别于2007年1月31日、3月23日、8月10日三次对三洲大厦进行拍卖,均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申请执行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保留价接受部分抵押房产以抵偿债务。甘肃高院于2008年11月24日作出(2006)甘执字第3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被执行人三洲公司所有的位于兰州市城关区安定门外的三洲大厦2层、3层房产,总面积2884.93㎡,以第三次拍卖保留价18,732,889.06元,抵偿债务18,663,429.04元,差额69,460.02元由申请执行人中行甘肃省分行退还被执行人三洲公司。 三洲公司于2008年12月22日提出执行异议,认为:执行标的物三洲大厦与设定抵押时的状况已发生了巨大变化,被执行人已经投入巨资将原烂尾楼建成功能齐全的兰州佳润酒店,抵押物的价值增加数倍。以三洲大厦最优质的资产抵债,大厦整体经营格局受到破坏,大厦其他房产也随之贬值。三洲大厦是分段评估的(其中-1层至5层的平均单价为8016.5元/㎡),但应当进行整体处置,抵债裁定依据分段评估价进行分层处置,致使作为大厦价值最高的2-3层处置均价成为6469.28元/㎡,严重背离市场价值,有失公正。要求对大厦2-3层全部资产重新评估后按法定程序执行。 异议审查期间,应甘肃高院的要求,甘肃格致房地产评估商务有限责任公司就三洲大厦评估问题作出如下说明:“由于-1层到5层为一个整体,分割比较困难,故我公司给出一个平均价格,各层之间还是会有比较大的差距,相对2层至5层价值较高,-1层至1层因无收益或收益较低,价值相对也低。故不能将-1层至5层的平均价格与其他楼层进行比较。若贵院需要具体分层-1层到5层的价值,需要重新分割。”甘肃高院2010年7月5日作出(2009)甘执异字第02号执行裁定书,认为被执行人三洲公司在执行过程中,对评估报告书从未提出过异议,且执行过程程序合法,处理适当,适用法律正确,执行行为没有违法之处,裁定驳回三洲公司异议。 申请复议人三洲公司请求撤销甘肃高院(2006)甘执字第37号民事裁定书和(2009)甘执异字第02号执行裁定书,并请求对申请人的三洲大厦2层至3层酒店餐厅单独评估抵债。主要理由是:甘肃高院裁定所依据的评估报告是已失效的评估报告;三洲大厦是分段评估的,即-1层到5层为一个整体,而且各层之间的差距比较大,单独执行最为优质的2层至3层,侵害了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2、3层酒店餐厅具有独立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既然能够单独抵偿债务,就应当单独评估,单独拍卖。三洲大厦评估总价为15237万元,对三洲大厦整体拍卖不当,导致流拍。 本院认为:甘肃高院(2006)甘执字第37号以物抵债裁定是在评估报告有效期满近一年时作出的,此时评估报告及相应的拍卖保留价已经不能准确反映抵债标的物的价值,故仍以第三次拍卖保留价抵债不当。抵债裁定与第三次拍卖时间相隔一年多,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中关于经申请执行人同意而以物抵债规定的精神;在三洲大厦整体评估价远远超出执行标的额,且可以分段评估、分层处置的情况下,不应进行整体拍卖。鉴于被执行人当时对整体评估和拍卖没有异议,故整体拍卖并无不当。但在整体拍卖流拍后应以大厦整体抵债,才符合经申请执行人同意以物抵债的规定的精神。以其中部分楼层抵债,已经与原拍卖标的物不同,如被执行人不同意,则应当单独进行评估作价。甘肃高院将大厦中2层至3层以-1层至5层的平均价进行抵债,确属有失公平。申请复议人请求撤销甘肃高院相关执行裁定的复议理由成立,应予以支持。如仍处分三洲大厦2层至3层,应重新评估后依法定程序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甘执异字第02号执行裁定和(2006)甘执字第37号民事裁定。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黄金龙 审 判 员 闫 燕 代理审判员 司艳丽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黄丽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