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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达义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拉萨康昂东路支行、西藏华西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复议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9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执复字第13号 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成都达义物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其福,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拉萨康昂东路支行。 负责人:刚组,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1)执复字第13号

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成都达义物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其福,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拉萨康昂东路支行。

负责人:刚组,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西藏华西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达彬,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复议人成都达义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达义物业公司)不服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1)藏法执异字第7-1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拉萨康昂东路支行(以下简称农行康昂支行)与西藏华西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西药业公司)和达义物业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西藏高院)经审理作出(2008)藏法民二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农行康昂支行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理于2011年2月11日作出(2010)民二终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一、撤销西藏高院(2008)藏法民二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二、华西药业公司自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农行康昂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9846607.42元及其利息;三、华西药业公司向农行康昂支行支付本案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40万元;四、达义物业公司对华西药业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达义物业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华西药业公司追偿。

该判决生效后,农行康昂支行向西藏高院申请强制执行。西藏高院受理后,于2011年5月27日向达义物业公司送达(2011)藏法执通字第7-2号执行通知书,责令达义物业公司在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义务。此后,西藏高院分别作出(2011)藏法执冻字第7-2号、7-3号、7-4号、7-5号执行裁定书,对达义物业公司在多家银行的存款进行冻结。

达义物业公司对此提出异议称,西藏高院在审理阶段已对华西药业公司持有的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进行了冻结,应执行该被保全的财产,不应另行执行担保人的财产,请求撤销西藏高院(2011)藏法执通字第7-2号执行通知书和解除对其财产的执行措施。

西藏高院审查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是执行阶段的法定程序,并无不妥之处,执行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案中被执行人达义物业公司对申请执行人的债权负有连带清偿责任,其提出的异议不成立。该院据此作出(2011)藏法执异字第7-1号执行裁定书,驳回了达义物业公司的异议。

达义物业公司申请复议称,按照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二终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华西药业公司是主债务人,达义物业公司是连带担保人。2008年11月农行康昂支行向西藏高院申请并冻结了主债务人华西药业公司持有的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但是该股份没有在2010年11月冻结到期前续冻,导致两年的冻结期逾期,现该股份已被其他法院冻结。其认为这是债权人怠于行使自身债权,是故意放弃主债务人债务的表现,故应当免除该公司作为连带保证人的担保责任。请求撤销(2011)藏法执异字第7-1号执行裁定书,免除其担保义务。

农行康昂支行答辩称,该行在清收贷款中没有怠于行使自己的债权,不存在放弃对主债务人华西药业公司债务的事实。达义物业公司对华西药业公司的债务承担的是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其不享有顺序利益。该公司以债权人怠于向主债务人行使债权为由,提出免除担保责任的抗辩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案是保证担保而非物的担保,故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使得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的规定不适用于本案。达义物业公司将财产保全与物的担保混为一谈,故意混淆法律概念与法律关系,逃废合法债务。

本院查明,本案在审理阶段,西藏高院于2008年11月作出(2008)藏法民二初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对华西药业公司持有的西藏诺迪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进行了冻结,冻结期限为两年。2011年5月18日,西藏高院作出(2011)藏法执冻字第7-1号执行裁定书,对上述股份进行(轮候)冻结。

本院认为,根据本院(2010)民二终字第69号民事判决书,达义物业公司对华西药业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债权人农行康昂支行可以要求债务人华西药业公司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达义物业公司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即债权人有要求债务人或连带责任保证人清偿全部债务的选择权,而连带责任保证人不享有要求债务人先履行债务的抗辩权。至于西藏高院在审理中诉讼保全冻结主债务人持有的股份,不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的物的担保,主张对此适用法律或司法解释关于物的担保的规定,缺乏法律依据。但上述股份因冻结期限届满导致被其他法院另案冻结在先,现无证据证明是债权人农行康昂支行放弃对上述股份的权利所致。故连带责任保证人达义物业公司的担保义务不能免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成都达义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复议请求。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黄金龙

审 判 员  于 泓

代理审判员  司艳丽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黄丽娟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