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22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徐州正香园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颖年,该公司经理。 法定代表人:贝多拉,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徐州正香园食品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徐州悦家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苏商终字第7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徐州正香园食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 判 长 刘雪梅 代理审判员 李延忱 代理审判员 曹 志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张海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