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王达昌与黄志平、张钦、贺州瑞源食品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利益赔偿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9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抗字第44号 抗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达昌,系贺州瑞源食品有限公司股东。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黄志平,系贺州瑞源食品有限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抗字第44号

抗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达昌,系贺州瑞源食品有限股东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黄志平,系贺州瑞源食品有限股东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钦,系贺州瑞源食品有限公司股东。

一审第三人 :贺州瑞源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勃,执行董事。

王达昌因与黄志平、张钦、贺州瑞源食品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利益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9) 桂民二终字第31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最高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及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高检民抗〔2013〕5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何 抒

审判员 李桂顺

审判员 王云飞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