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民抗字第10号 抗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海南金缘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洪伟,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树志,北京市旷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柏,海南昌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杨青,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新俊,海南大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蔡永民,江苏开炫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诉人海南金缘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诉人海南金城实业公司侵权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8)琼民二终字第69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最高人民检察院以高检民抗〔2011〕76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依法作出(2012)民抗字第10号民事裁定书,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3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南金缘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洪伟,委托代理人王树志、林柏,海南金城实业公司委托代理人王新俊、蔡永民参加了庭审,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玉强、书记员王柳玉出席法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本院审理查明,位于海口市琼山区的红城湖国际大厦A、C座项目,最早系1993年海南厚南旅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厚南公司)以其享有的土地使用权申请开发建设,后来海南深发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深发公司)投资参与开发。在深发公司的牵头下,本案当事人海南金城实业公司(以下简称金城公司)等多家公司陆续参与了合作开发,并签署了联合开发合同。金城公司共向深发公司支付投资款1230万元(人民币,下同)。后由于深发公司陷入多起经济纠纷,且涉嫌合同诈骗,红城湖国际大厦项目在A座完成地下结构工程、工程量达到正负零、C栋完成桩基础工程时停工。2001年前后,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其他案件过程中,已先后将红城湖国际大厦A座项目中的2537.2826万元投资权益、1015.4929万元投资权益,分别裁定抵债给交通银行海南分行(以下简称海南交行)、甘肃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海南分公司(以下简称甘肃一建海南公司)。法院执行裁定作出后,在相关权益人的申请下,红城湖国际大厦项目A座9271.37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和地上价值1660.4226万元的项目过户至海南交行名下,1261.91平方米土地过户至甘肃一建海南公司名下。 金城公司向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认定其与深发公司签订的联合开发合同无效并由深发公司返还投资款,被法院判决驳回。后金城公司又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返还投资款。在诉讼过程中,应金城公司申请,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红城湖国际大厦中1230万元的投资权益进行了保全查封。2004年8月16日,该院以(2003)海中法民一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解除了联合开发合同,判令深发公司返还金城公司1230万元投资款、返还海南山盟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盟公司)1600万元投资款。判决生效后,金城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对查封的权益进行拍卖,但三次拍卖均未成交。后金城公司同意按其与山盟公司对深发公司的债权比例计算,以第三次拍卖保留价接受红城湖国际大厦A、C座中700万元权益,抵偿法院判决书确定债务中的368.9443万元。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5)海中法执字第24-3号裁定对此进行了确认,并将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海口市规划局。同时,该院作出(2005)海中法执字第23-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A、C座项目中价值911万元投资权益抵债给山盟公司,以抵偿(2003)海中法民一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债务中的480.1546万元。并解除A、C座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中381万元投资权益的查封。此后,山盟公司将自己的权益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了1034平方米土地使用权,1034.67平方米土地过户至山盟公司名下。但金城公司取得700万元权益后未再办理任何手续。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其他案件过程中,曾于1999年及2005年对红城湖国际大厦A、C座项目的总价值进行评估鉴定,1999年的评估结果为5759.6892万元,2005年的评估结果为5929.1421万元。 2005年9月30日,海南金缘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缘公司)通过竞买方式购得海南交行享有的红城湖国际大厦A座建筑项目中的2537.2826万元投资收益。2005年11月14日、2006年9月29日,金缘公司与甘肃一建海南公司分别签订《“红城湖大厦A座”项目权益转让合同书》及《补充合同》,约定甘肃一建海南公司将其所有的“红城湖国际大厦”项目A座中1015.49万元的权益转让给金缘公司,转让价为1000万元。2006年4月27日,金缘公司与山盟公司签订《红城湖国际大厦项目权益及相应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书》,将山盟公司拥有的911万元投资权益及相应的1034.67平方米土地转让给金缘公司。通过竞买、协议转让等方式取得上述权益后,金缘公司先后向海口市土地和规划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建设开发手续。 红城湖国际大厦项目包括高层公寓楼和酒店建筑,原用地面积为14295.76平方米,因长期停工,被海口市人民政府列为停缓建工程并纳入政府代为处置的范围。2006年1月13日和26日,海口市规划局下文将红城湖国际大厦项目原有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临时许可证》及相关附件予以撤销。2006年1月13日海口市规划局《关于红城湖国际大厦停缓建项目处置方案的批复》中对金缘公司、厚南公司及相关权益人称:该项目位于龙昆南路东侧。原批建于1993年。该项目建至完成A栋±0.00(地下2层,建筑面积13200平方米)、B、C栋完成桩基础工程后停工至今,符合处置条件。经研究,同意在满足消防、质检安全要求的条件下,按迎宾大道规划要求调整方案,限期建设的方式处置,并按省、市处置停缓建项目相关的法规享有相应优惠政策。海口市国土局2006年3月30日制作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卡载明:土地使用者:金缘公司;土地用途:其他商服用地;变更记事:该宗地经市核(2006)0121.0122.0123号批准,厚南公司用地面积14295.76平方米,经法院强制过户并转让给金缘公司12597.34平方米,原用地面积14295.76平方米,因规划调整实测面积为13632.01平方米。注销原琼山国用(府城)字第3418号土地证存档,按实测面积13632.01平方米中的分摊面积12597.34平方米给予登记发证,剩余1034.67平方米分摊面积属厚南公司。因该公司目前地址不详联系不上,不能向我局提供土地使用权申报、审批、登记、发证表,暂不发放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备注:该土地总面积为13632.01平方米为共用宗地,其中金缘公司拥有土地使用权面积为12597.34平方米;厚南公司拥有土地使用权面积为1034.67平方米,以上宗地为不可分割的分摊面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