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执复字第4号 申请复议人(利害关系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文峰支行。 负责人:任晓东,该支行行长。 申请执行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石油分公司。 负责人:邬国庆,该分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徽瑞讯交通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学义,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中国瑞联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郑毅松,该公司总裁。 申请复议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文峰支行(以下简称工行文峰支行)不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皖执异字第0004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 阜周高速公路项目原由安徽瑞讯交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瑞讯公司)投资经营,后经营权移交给安徽省高速公路总公司(以下简称高速公路公司)。2009年5月、2010年1月两次审计确认安徽瑞讯公司对阜周高速公路项目投资额约18.7亿元。高速公路公司按照审计确认的投资额支付投资补偿款(首期15.5亿元,第二期3.2亿元),偿还安徽瑞讯公司所欠债务。安徽瑞讯公司、高速公路公司协商确定对首期投资补偿款中的2.5亿元以高速公路公司名义开设共管账户,作为阜周高速公路经营投资权收回补偿款的预付款,用于支付阜周高速公路所欠工程款项和沿线地方欠款。 2010年3月11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安徽高院)受理了工行文峰支行与安徽瑞讯公司、中国瑞联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瑞联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诉讼中,根据工行文峰支行申请,安徽高院于2010年3月12日作出(2010)皖民二初字第0000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告安徽瑞讯交通开发有限公司、被告中国瑞联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0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同日,安徽高院向高速公路公司发出(2010)皖民二初字第0000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高速公路公司“停止对安徽瑞讯交通开发有限公司在你处的共管账户上25000万元资金进行支付。”高速公路公司在协助执行通知书回执中明确:“经调查,瑞讯公司共管账户2.5亿元,优先支付农民工工资、建设单位工程款等相关款项外,剩余款项同意协助停止支付。”2010年5月21日,安徽高院作出 (2010)皖民二初字第00002号民事调解书,确认安徽瑞讯公司分期偿还工行文峰支行本金48000万元及利息、罚息,中国瑞联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另查明,安徽高院在执行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石油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安徽分公司)与安徽瑞讯公司、中国瑞联公司高速公路配套服务区及加油站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0年2月9日作出(2010)皖执字第000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扣划安徽瑞讯交通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0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提取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2010年2月22日,安徽高院向高速公路公司发出(2010)皖执字第0006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对你公司应支付给安徽瑞讯交通开发有限公司阜周高速公路经营权投资补偿款,扣除优先权部分(含农民工工资、工程款及优先权),协助冻结1.4亿元,未经本院同意,不得支付。”该协助执行通知书存根联另注明:“实际协助冻结资金约1亿元”。同日,高速公路公司在协助执行通知书回执中注明:“立即从应付安徽瑞讯交通开发有限公司阜周高速公路经营主体变更之投资补偿款1亿元(壹亿元)予以协助。” 后因高速公路公司未按照要求支付,2010年4月23日,安徽高院作出(2010)皖执字第0006-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从安徽省高速公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中扣划应支付给安徽瑞讯交通开发有限公司阜周高速公路经营权投资补偿款1亿元,用于偿还所欠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石油分公司债务。” 2010年4月28日,安徽高院从高速公路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共管账户中扣划该款项。 工行文峰支行不服安徽高院的上述扣划行为,向安徽高院提出执行异议,认为其保全共管账户在先,安徽高院扣划共管账户1亿元资金,损害了其合法权益。故要求安徽高院撤销扣划款项的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并责令中石化安徽分公司退还1亿元。 还查明,安徽高院扣划了1亿元共管账户资金之后,安徽省交通运输厅提出“补充原共管账户划出的执行款1亿元,确保共管账户留有足量资金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及工程款。”安徽省人民政府同意了安徽省交通运输厅的意见。高速公路公司2010年6月9日关于“截止日前阜周高速公路补偿款支付情况”列表中明确将从第二期确认的3.2亿元投资补偿款中回补1亿元,归还安徽高院从共管账户中执行的1亿元。2011年1月17日,被执行人安徽瑞讯公司财产状况变动报告中也未将中石化安徽分公司申请执行的1亿元在共管账户中列支。 安徽高院审查工行文峰支行的异议后,作出(2010)皖执异字第0004号执行裁定。裁定认为:(2010)皖执字第0006号案件要求高速公路公司停止支付投资补偿款1亿元的时间为2010年2月份,(2010)皖民二初字第00002号案件裁定保全及要求高速公路公司停止支付投资补偿款时间为2010年3月份,时间在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四款规定:“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故(2010)皖民二初字第00002号案件中要求停止支付的投资补偿款只能为剩余款项,而不能对(2010)皖执字第0006号案件已经要求停止支付的1亿元重复发生效力。安徽高院(2010)皖执字第0006号案件中扣划的1亿元款项,不属于(2010)皖民二初字第00002号案件的保全财产范围,工行文峰支行关于其诉讼案件保全在先的财产被扣划、合法权益受损的陈述不符合事实。因此,工行文峰支行的异议理由不成立,故裁定驳回其异议请求。 工行文峰支行就(2010)皖执异字第0004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的理由如下: 第一,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部分确认阜阳至周集高速公路工程和财务审计结果的函》〔皖国资产权(2009)161号〕及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阜周高速公路经营投资权收回补偿款首次分配的意见》〔皖交基(2009)252号〕文件证实:安徽高速公路公司首期应支付安徽瑞讯公司经营投资补偿款15.5亿元,其中2亿元用于支付沿线地方款项及施工工程款(该2亿元纳入共管账户管理),其余13.5亿元用于按比例清偿工行文峰支行和中国银行的贷款利息。由此可见,阜阳至周集高速公路路面资产的形成主要是工行文峰支行和中国银行贷款建成,与中石化安徽分公司无关,中石化安徽分公司不能就上述账户专用资金申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