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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新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恒丰银行莱州支行、山东鲁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9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监字第344号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山东新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增国,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运传,山东天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恒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监字第344号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山东新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增国,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运传,山东天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恒丰银行莱州支行

负责人:杜娟,该银行行长。

原审被告:山东鲁创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该公司已于2008年11月19日因未参加年检,被山东省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

法定代表人:孙清亭,该公司经理。

申诉人山东新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为与被申诉人恒丰银行莱州支行、原审被告山东鲁创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烟民二初字第215号民事判决、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鲁民二终字第43号民事判决及(2007)鲁民监字第380号民事裁定,向我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诉人山东新鲁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