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监字第110号 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申请再审人):王宝辉。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被申请人):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张文旋,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文艺。 委托代理人:张世国,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诉人王宝辉为与被申诉人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中心支公司保险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葫民二终字第29号民事判决及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辽审一民申字第12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诉人王宝辉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志弘 代理审判员 宁 晟 代理审判员 贾亚奇 二〇一三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朱兰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