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监字第38号 法定代表人:孙永亮,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青岛陆海国际货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永宝,该公司董事长。 法定代表人:赵迎春,该公司董事长。 申诉人交运集团公司因与被申诉人青岛陆海国际货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青岛前湾国际物流工业园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年12月16日作出的(2008)青民一初字第73号民事判决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年12月7日作出的(2009)鲁民一终字第2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诉人的申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 指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高 珂 代理审判员 刘京川 代理审判员 宋 冰 二〇一三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郭 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