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16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涂应昌。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襄阳市樊城区牛首镇袁营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许保全,该村委会主任。 申请人涂应昌因与被申请人襄阳市樊城区牛首镇袁营村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鄂民立上字第0008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 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 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高 珂 代理审判员 刘京川 代理审判员 史光磊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郭 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