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行监字第10号 你组因诉湛江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处理决定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粤高法行申第19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向本院申请再审。 经审查认为,你组关于涉案的东尾岭427.72亩土地历史上属于你组集体所有、你组是自古以来的实际使用人的主张及相关证据,不足以推翻生效判决认定的1962年以来争议地分别由原赤岭大队8条村和南上村、南下村开发管理使用,赤岭村没有单独经营使用过争议地的事实。你组关于被申请人湛江市人民政府作出《关于东尾岭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决定书》、撤销1991年《关于东山镇北山村与东简镇赤岭村争议东尾岭土地使用权属仲裁书》第一项内容等,构成程序违法、滥用职权的主张,缺乏法律法规依据,被诉处理决定的作出程序并无明显不当。你组关于原再审申请书存在虚假成份、个别自然村串通欺骗法院的主张,缺乏足够的证据支持。综上,你组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