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1103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邹婉玲。 委托代理人:谭淑仪,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兴桂,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林永平。 委托代理人:谭淑仪,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兴桂,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文树。 委托代理人:张琦,北京市奥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江平,中国社会工作协会法律援助中心顾问。 法定代表人:朱汉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琦,北京市奥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江平,中国社会工作协会法律援助中心顾问。 一审第三人:美国梦幻乐园(广州)有限公司(American Dream in Guangzhou Limited)。 法定代表人:林永平、邹婉玲,该公司董事。 一审第三人:珠江财务有限公司(Zhu Jiang Finance Limited)。 法定代表人:林永平,该公司董事。 申请再审人邹婉玲、林永平因与被申请人陈文树,一审被告广州世纪华软科技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美国梦幻乐园(广州)有限公司、珠江财务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粤高法民四终字第3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邹婉玲、林永平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淑梅 审 判 员 郭忠红 代理审判员 傅晓强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 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