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通 知 书 (2013)行监字第118号 肖国顶: 你因诉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行政审批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鄂行申字第00320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向本院申请再审。 经审查认为,1971年4月至1995年8月,你在单位先后从事机车司炉、机车副司机、机车司机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和铁道部《关于规范执行提前退休工种规定的通知》第一、二条的规定,你符合特殊工种退休条件,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经审核作出准予退休的审批意见并无不当。 综上,你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不对该案提起再审。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