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指 令 再 审 决 定 书 (2012)刑监字第123号 原审被告人王建国、牛申等贪污一案,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07)高刑初字第47号刑事判决,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保刑终字第2403号刑事裁定。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建国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重新审判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二、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的执行。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