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指 定 管 辖 决 定 书 (2013)刑立他字第5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请示指定管辖被告人林凉彬等17人诈骗一案,本院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指定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依照刑事第一审程序对被告人林凉彬、韦柳荣、杨景智、杨艺铭、刘云森、杨文乾、许常鑫、黄琪梅、覃洁瑰、李成坤、李小强、曾祥忠、林勇、许秀玉、陈剑真、何丽贞、杨志义诈骗一案进行审判。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