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3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尼科尔航运有限公司(NICOLE SHIPPING CO.,LTD,)。 法定代表人:陈锦利(TAN KIM LEE),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灿明,广东敬海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建华,广东敬海(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金泰国际粮油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振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叶文,上海刘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慧,上海刘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拉法斯船舶管理服务私人有限公司(RAFFLES SHIPMANAGEMENT SERVICES PTE.LTD)。 法定代表人:陈锦利(TAN KIM LEE),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尼科尔航运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上海金泰国际粮油贸易有限公司、一审被告拉法斯船舶管理服务私人有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鄂民四终字第1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尼科尔航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淑梅 代理审判员 傅晓强 代理审判员 黄西武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 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