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192号 法定代表人:范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思强,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陈晓,该公司董事长。 法定代表人:郁健,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重庆长江轮船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宜昌三通航运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重庆海汇航运有限公司定期租船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 鄂民四终字第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重庆长江轮船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淑梅 代理审判员 傅晓强 代理审判员 黄西武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赵 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