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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佐煌与张云堂船员劳务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9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54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佐煌。 委托代理人:尹晓元,辽宁欣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云堂。 再审申请人刘佐煌因与被申请人张云堂船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54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佐煌。

委托代理人:尹晓元,辽宁欣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云堂。

再审申请人刘佐煌因与被申请人张云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辽民三终字第1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刘佐煌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淑梅

代理审判员  傅晓强

代理审判员  黄西武

二〇一三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赵 迪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