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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振兴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9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101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国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登山,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晓慧,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101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国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登山,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晓慧,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山西振兴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史跃武,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再审人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西振兴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不服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晋民初字第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陆效龙

审判员  奚向阳

审判员  杨弘磊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