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731号 法定代表人:张巧根,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华夏企业货运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负责人:沈江平,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邢立新,北京市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丁峰,北京市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华夏企业货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庆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邢立新,北京市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丁峰,北京市天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华润总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汤平,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华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原华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志奇,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方青,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沈贝,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香港华夏企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灿强,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方青,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沈贝,上海市新闵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京德航实业有限公司因与北京华夏企业货运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北京华夏企业货运有限公司、中国华润总公司、华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香港华夏企业有限公司海上运输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鄂民四终字第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南京德航实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淑梅 代理审判员 傅晓强 代理审判员 黄西武 二〇一三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赵 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