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43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原被申请人,二审上诉人):张炳裕。 委托代理人:储宁宇,上海丁纪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原再审申请人,二审被上诉人):合和国际集团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博文,该公司董事。 再审申请人张炳裕因与被申请人合和国际集团发展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及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黑涉港商终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张炳裕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 指令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胡 方 审判员 郭忠红 审判员 余晓汉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