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92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重庆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州支行。 负责人:黄小京,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冉烽,重庆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州支行职工。 委托代理人:周宇林,重庆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州支行职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万州区金元船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金元,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徐金元。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世秀。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徐金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志萍。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徐金琼。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志。 一审被告:汪先海。 再审申请人重庆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州支行因与被申请人重庆市万州区金元船务有限公司、徐金元、李世秀、徐金椿、王志萍、徐金琼、王志及一审被告汪先海船舶抵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鄂民四终字第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重庆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州支行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胡 方 审判员 郭忠红 审判员 余晓汉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