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监字第6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原再审申请人):福州浩航船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学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肖晖,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郭承恩,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原被申请人):浙江七里港船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章荣,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被告:陈华平。 再审申请人福州浩航船务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浙江七里港船业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陈华平船舶建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浙民再字第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福州浩航船务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胡 方 审判员 郭忠红 审判员 余晓汉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