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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罗源湾新澳港务有限公司与华能(福建)海港有限公司海域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9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6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本诉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福建罗源湾新澳港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茱萸,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刚,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6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本诉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福建罗源湾新澳港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茱萸,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刚,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本诉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华能(福建)海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树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余明旭,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国宝,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经理工作部经理。

再审申请人福建罗源湾新澳港务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华能(福建)海港有限公司海域使用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闽民终字第5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在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胡 方

审判员 郭忠红

审判员 余晓汉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