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6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本诉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福建罗源湾新澳港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茱萸,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刚,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本诉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华能(福建)海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树林,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余明旭,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国宝,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经理工作部经理。 再审申请人福建罗源湾新澳港务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华能(福建)海港有限公司海域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闽民终字第5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在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胡 方 审判员 郭忠红 审判员 余晓汉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