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抗字第5号 陈加筹、佳达机械贸易公司与陈锦锐、云浮市云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及东莞市德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8日作出(2011)粤高法民一终字第7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11月5日以高检民抗〔2012〕64号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任雪峰 代理审判员 成明珠 代理审判员 麻锦亮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丁 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