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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CIMISA国际株式会社因与石狮欧派克服饰发展有限公司、石狮市龙整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9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58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LACIMISA国际株式会社。 法定代表人:金志映,该公司代表理事。 委托代理人:景艳东,上海华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付鹰,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58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LACIMISA国际株式会社

法定代表人:金志映,该公司代表理事。

委托代理人:景艳东,上海华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付鹰,上海华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石狮派克服饰发展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明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钟钢,北京市中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彭雪,北京市中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石狮市龙整进出口贸易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海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钟钢,北京市中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彭雪,北京市中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LACIMISA国际株式会社因与被申请人石狮欧派克服饰发展有限公司、石狮市龙整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闽民终字第8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LACIMISA国际株式会社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 指令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