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58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LACIMISA国际株式会社。 法定代表人:金志映,该公司代表理事。 委托代理人:景艳东,上海华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付鹰,上海华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石狮欧派克服饰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明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钟钢,北京市中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彭雪,北京市中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石狮市龙整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海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钟钢,北京市中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彭雪,北京市中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LACIMISA国际株式会社因与被申请人石狮欧派克服饰发展有限公司、石狮市龙整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闽民终字第8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LACIMISA国际株式会社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 指令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