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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海南宇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海南昌旺达置业顾问有限公司及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海南瑞昌润房地产开发有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9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153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海南宇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航兵,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冼秋玉,海南昌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153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海南宇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航兵,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冼秋玉,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海南昌旺达置业顾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多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孔德峰,北京市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风平,北京市权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海南瑞昌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叶定化,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海宇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海南昌旺达置业顾问有限公司及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海南瑞昌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琼民一终字第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海南宇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姚爱华

代理审判员  李 春

代理审判员  胡 田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永明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