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50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行。 负责人:陈建荣,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郭香龙,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玮,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长治煤炭运销公路经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跃公,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行因与被申请人长治煤炭运销公路经销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晋民终字第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市分行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汪治平 审 判 员 李 伟 代理审判员 赵风暴 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慧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