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148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德勇。 委托代理人:梁春蓉,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云阳支行。 负责人:严志明,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蒋光辉,北京市元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李德勇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云阳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2)渝高法民终字第000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李德勇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提审。 审 判 长 汪治平 审 判 员 李 伟 代理审判员 赵风暴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慧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