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再申字第12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原再审申请人):达州市双喜轮胎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朝汉,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原再审申请人):刘朝汉,男,汉族,1960年11月5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原再审申请人):王魏,女,汉族,1972年4月24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原被申请人):太原橡胶厂(原山西双喜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建东,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达州市双喜轮胎有限责任公司、刘朝汉、王魏因与被申请人太原橡胶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晋民再终字第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达州市双喜轮胎有限责任公司、刘朝汉、王魏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侯建军 审判员 王季君 审判员 李 伟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