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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启谋、吕启民与李志福、唐正华、唐世亨、重庆市北碚区青峰金山煤矿合同转让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9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11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吕启谋,男,汉族,1957年9月1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景海竞,重庆元炳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吕启民,男,汉族,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11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吕启谋,男,汉族,1957年9月1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景海竞,重庆元炳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吕启民,男,汉族,1963年8月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景海竞,重庆元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志福,男,汉族,1953年12月23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唐正华,男,汉族,1953年10月3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唐世亨,男,汉族,1959年6月21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北碚区青峰金山煤矿。

负责人:李志福,该煤矿执行人。

再审申请人吕启谋、吕启民因与被申请人李志福、唐正华、唐世亨、重庆市北碚区青峰金山煤矿合同转让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1)渝高法民终字第1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吕启谋、吕启明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侯建军

审 判 员  王季君

代理审判员  叶 阳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亚男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