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11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吕启谋,男,汉族,1957年9月1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景海竞,重庆元炳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吕启民,男,汉族,1963年8月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景海竞,重庆元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志福,男,汉族,1953年12月23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唐正华,男,汉族,1953年10月3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唐世亨,男,汉族,1959年6月21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重庆市北碚区青峰金山煤矿。 负责人:李志福,该煤矿执行人。 再审申请人吕启谋、吕启民因与被申请人李志福、唐正华、唐世亨、重庆市北碚区青峰金山煤矿合同转让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1)渝高法民终字第1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吕启谋、吕启明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侯建军 审 判 员 王季君 代理审判员 叶 阳 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亚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