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70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支行。 负责人:鲁凤清,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连霞,北京市方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井珊珊,北京市方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东方豪威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春虎,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第三人:金联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哲,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支行因与被申请人北京东方豪威食品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金联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1)高民终字第2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沙河支行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魏文超 审 判 员 李京平 代理审判员 张 帆 二〇一三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 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