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553号 委托代理人:丁国中,李丽萍之夫。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嘉峪关市兰百副食百货商场。 业主:车润环。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嘉峪关市润昌经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昌江,该公司经理。 申请再审人李丽萍因与被申请人嘉峪关市兰百副食百货商场、嘉峪关市润昌经贸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甘民一终字第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李丽萍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梁曙明 审 判 员 肖宝英 代理审判员 武建华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