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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库尔勒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尉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和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若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因与被申请人青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9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153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库尔勒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夏华东,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玉梅,新疆君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153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库尔勒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夏华东,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玉梅,新疆君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尉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胡震,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玉梅,新疆君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和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卡德尔·艾木都拉,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玉梅,新疆君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若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谢上略,该联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玉梅,新疆君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青海省创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博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小兰,青海汇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库尔勒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尉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和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若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因与被申请人青海省创业(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青民二终字第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库尔勒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尉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和硕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若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国蓉

审 判 员  肖宝英

代理审判员  张 帆

二〇一三年四月一日

书 记 员  饶 赟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