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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北海越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合浦县华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9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76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北海越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平,北京市大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龚朝光,广西刘晰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76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北海越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平,北京市大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龚朝光,广西刘晰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合浦县华兴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桂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俊钢,广西仁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北海越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合浦县华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07)桂民一终字第2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北海越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 指令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梁曙明

审 判 员  肖宝英

代理审判员  武建华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徐 阳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