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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成都讯捷通讯连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蜀都实业有限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9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18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成都讯捷通讯连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爱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玮,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耀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18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成都讯捷通讯连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爱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玮,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耀权,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川蜀都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高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赵固,川精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石焓,四川精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四川友利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峰林,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成都讯捷通讯连锁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四川蜀都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一审第三人四川友利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川民终字第3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成都讯捷通讯连锁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姚爱华

代理审判员  李 春

代理审判员  胡 田

二〇一三年四月三日

书 记 员  王永明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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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