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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申请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与被申请人河南亚神实业集团公司、河南省亚神中兴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9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再申字第27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 负责人:刘洪新,该办事处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振方,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洋,北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再申字第27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

负责人:刘洪新,该办事处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振方,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洋,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亚神实业集团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佩明(别名王培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史挥龙,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马力,河南金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省亚神中兴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培名(别名王佩明),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树玖,北京市仁人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孔淑红,北京市仁人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因与被申请人河南亚神实业集团公司、河南省亚神中兴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豫法民二终字第1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郑州办事处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姚爱华

代理审判员  李 春

代理审判员  胡 田

二〇一三年四月三日

书 记 员  王永明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