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旗下栏目: 刑事判例案例 民事判例案例 行政判例案例 知识产权判决书 综合判例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再审申请人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石宗厚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肖金安借款合同纠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9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1413-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学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安亚东,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任红蕾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1413-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学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安亚东,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任红蕾,北京市秦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负责人:竺尧江,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亚东,该分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任红蕾,北京市秦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石宗厚。

委托代理人:鲁俊毅,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北院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肖金安。

再审申请人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石宗厚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肖金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陕民一终字第000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梁曙明

审判员  张 纯

审判员  肖宝英

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