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1413-1号 法定代表人:杨学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任红蕾,北京市秦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负责人:竺尧江,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亚东,该分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任红蕾,北京市秦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石宗厚。 委托代理人:鲁俊毅,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北院门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肖金安。 再审申请人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石宗厚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肖金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陕民一终字第000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梁曙明 审判员 张 纯 审判员 肖宝英 二〇一三年八月三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