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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福川化学有限公司与莆田市涵江区初日化工有限公司、庄志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9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民提字第167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福州福川化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翁郭雪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庆华,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康城,该公司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民提字第167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福州福川化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翁郭雪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庆华,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康城,该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莆田市涵江区初日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翁建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孔令旭,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庄志雄

申请再审人福州福川化学有限公司(简称福川公司)与被申请人莆田市涵江区初日化工有限公司(简称初日公司)、一审被告庄志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简称二审法院)于2010年8月6日作出的(2010)闽民终字第40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福川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2年9月25日以(2012)民申字第966号民事裁定对本案提审。本案提审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福川公司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初日公司的“海峡真情”商标与福川公司拥有的包括“海峡”、“海峡明珠”、“海峡之珠”商标不构成近似,初日公司不构成侵权错误。主要理由为: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1年5月16日作出的商评字[2011]第08498号异议复审裁定认为初日公司申请的“海峡真情ZHENQING及图”商标完整包含了福川公司注册的“海峡HAIXIA及图”商标主要识别部分“海峡”,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特定含义,已构成近似商标。并且福川公司注册的商标在初日公司申请的商标之前经过了一定的使用,加之双方均处于福建省,上述因素亦加重了双方商标混淆的可能性。双方商标共存,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两商标源自同一个市场主体或具有某种关联,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裁定初日公司申请的“海峡真情ZHENQING及图”商标在油漆、涂料等商品上(除颜料商品外)不予注册。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一中知行初字第2877号行政判决认为初日公司申请的 “海峡真情ZHENQING及图”商标与福川公司注册“海峡HAIXIA及图”构成近似商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高行终字第616号行政判决维持了上述一审行政判决。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2011]第12718号异议复审裁定书(已生效)认为初日公司申请的第3294837号“海峡之珠haixiazhizhu及图”商标与福川公司注册的“海峡HAIXIA及图”、“海峡”、“海峡之珠”、“海峡明珠”四件商标构成近似。2、2005年福川公司曾诉初日公司在油漆、涂料上使用“海峡之珠”、“海峡真情”商标侵犯福川公司注册的“海峡”商标,后在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初日公司同意停止使用“海峡真情”商标。证明初日公司明知“海峡”商标及商标的知名度。3、庄志雄在其店铺内销售初日公司生产的“海峡真情”漆,但在其店铺招牌上注明“经营范围:海峡漆、立邦漆、大宝漆……”等字样,在其店铺广告牌上显著标注“海峡漆”字样,另外其开具的收款收据上标注的品名也为“海峡漆”。上述均可证明庄志雄故意混淆初日公司生产的“海峡真情”漆和福川公司生产的“海峡”漆,误导消费者。4、初日公司生产的“海峡真情”水性墙面漆上显著单独标注“海峡真情”中文商标,字体与福川公司第1540173号“海峡”商标、第3145030号“海峡明珠”商标和第3145031号“海峡之珠”商标的字体非常近似,显然有意造成混淆,误导消费者。请求本院撤销二审判决,改判初日公司、庄志雄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侵权产品,共同赔偿福川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包括其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一审、二审诉讼费、证据保全费由初日公司和庄志雄负担。

初日公司提交意见认为:1.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福川公司在再审审查中提交的“新证据”是在二审判决以后产生的,不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新的证据”。福川公司仅凭这些“新证据”不足以推翻二审判决。“海峡真情ZHENQING及图”商标与“海峡HAIXIA及图”商标虽然在呼叫上部分发音元素相同,但两者的商标图样完全不同,在外观上、整体上有明显区别,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的混淆或误认,商标评审委员会、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定两商标构成近似商标是错误的。其于近期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申诉。2.福川公司在侵权之诉败诉后,又以同一被告、同一行为提起合同违约之诉。在法院对该案已经作出判决且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后,福川公司又对之前的侵权之诉提出再审申请,是滥用诉讼权利,根据民事诉讼“一事不再理”原则,应驳回其再审请求。3.庄志雄不是初日公司的业务员,而是泉州市洛江区万安德志油漆化工经营部的业主。庄志雄为了做生意而在其店铺上挂招牌、做广告的行为,与初日公司无关。

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一审查明,福川公司自其创立以来,就注册并持续使用第302019号“海峡HAIXIA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类丙烯酸系漆、涂料,注册有效期限自2007年10月30日至2017年10月29日。后又陆续注册了第1540173号“海峡”、第3091060号“海峡HAIXIA及图”、第3145030号“海峡明珠”、第3796998号“海峡之珠”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2类。2005年8月,福川公司的第302019号“海峡HAIXIA及图”商标被认定为福建省著名商标。

初日公司系从事水泥漆、建筑胶水加工生产的企业。2005年,初日公司因生产销售“海峡之珠”和“海峡真情”商标的面漆和水性墙面漆,被福川公司诉至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初日公司立即停止对福川公司注册商标“海峡HAIXIA及图”(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类丙烯酸系漆、涂料)的侵犯等,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即初日公司承诺立即停止使用“海峡之珠”商标,立即停止生产带有“海峡真情”商标的产品;福川公司同意,若初日公司取得了“海峡真情”商标注册证,福川公司无权制止初日公司使用“海峡真情”商标等。2008年,初日公司获准注册“海峡真情”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工业粘合剂、非家用胶水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08年11月14日至2018年11月13日。2009年8月间,福川公司发现庄志雄处有售初日公司生产的标注“海峡真情”、“水性墙面漆”等字样的油漆,遂申请厦门市鹭江公证处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并于2009年9月27日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初日公司、庄志雄:一、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侵权产品、半成品;二、赔偿福川公司损失50万元;三、负担本案诉讼费和福川公司因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