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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巨星建筑科技技术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邱则有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再审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9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2)知行字第13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济南巨星建筑科技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军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建成,济南舜源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2)知行字第13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济南巨星建筑科技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军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建成,济南舜源利事务所有限公司利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侯绪军,济南舜源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张茂于,该委员会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汤元磊,该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朱茜,该委员会审查员。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邱则有。

委托代理人:颜喜东。

申请再审人济南巨星建筑科技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星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邱则有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高行终字第1172号行政判决(以下简称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巨星公司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对本专利权利要求26相对于对比文件证据8是否具备新颖性的事实认定存在严重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二审判决,并依法改判撤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14143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责令其重新作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具体理由有:(一)本专利权利要求26相对于对比文件证据8不具备新颖性。1.二审判决关于证据8并未清楚地表述“端盖”是在管内还是管外的认定错误,证据8说明书文字及附图中有多处表明,管端封口板包裹在空心管管端口内壁。证据8说明书第4页最后1段倒数第4-2行记载,“将覆上胶凝料浆3的外模板2沿纵向向上卷起,同时,将两个端盖分别放置在胶凝料浆纵向的两个端头处”。根据上述记载,为实现外模板的卷起和端盖的放置同时进行这一操作,端盖应当放置在胶凝料浆上。此外,“将两个端盖放置在胶凝料浆纵向的两个端头处”的目的,一是能够将端盖与管体形成整体结构,二是保证端盖位于外模板包裹范围内,从而由端盖完成对外模板的定型——成为圆筒状。上述步骤表明,产品成型后,端盖是被包裹在管端内壁的结构形式。2.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没有特别说明的情况下,“在外模板上铺……胶凝料浆”必然兼容性“外模板上满铺胶凝料浆”,证据8的附图1属于沿其纵向任意剖面剖视图,该图表明在外模板的任意位置均铺有料浆。3.专利复审委员会关于将端盖放置在外模板上预留的不含胶凝料浆的位置上的主张不能成立。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管端封口板与管壁的结构形式只有四种:A.管壁包裹管端封口板;B.管端封口板贴靠在管壁端面;C.将管端封口板作成锥状并将其锥部插入管壁中;D.将管端封口板作成周边凸起的筒盖,并扣装在管筒端部。上述方案中,A工艺简单,结合牢固;B需要增加特殊模板以保证管端封口板放置处没有料浆,不但工艺复杂,管端封口板与管壁结合不牢固,而且没有实用价值;C的前提是先完成管壁的定型,后插入管端封口板;D的实施同样需要先完成管壁的定型后套上周边凸起的端盖。证据8是在外模板卷起的同时放置管端封口板,在管端封口板的作用下实现管壁的定型,因此,产品的结构形式不会是C和D。端盖放置的位置不是“沿外模板纵向两端处的外模板上”,也没有关于在外模板上铺料时预留管端封口板放置位置的文字记载或者技术启示,因此,产品的结构形式不会是B。根据“将两端盖1分别放置在……胶凝料浆3的纵向的两个端头处”可知,端盖是放置在胶凝料浆纵向两端头处的胶凝料浆上,形成管壁包裹管端封口板的结构形式。虽然证据8没有出现“管端封口板被管壁包裹”这样的文字,但应当隐含且无可歧义地推定出这样的技术内容。4.即便二审判决关于证据8并未清楚地表述“端盖”是在管内还是管外的认定成立,本专利相对于证据8依然不具备新颖性。根据证据8的记载,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可直接、毫无疑义确定的是:端盖放置位置无外乎两种,一是在料浆上,一是在料浆外。这两种端盖放置位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本专利相对于证据8的区别仅仅是惯用手段的简单替换,本专利权利要求26相对于证据8依然不具有新颖性。(二)本专利权利要求27—30、32—53均为权利要求26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在证据8中均有相关记载,同样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新颖性,应予宣告无效。

被申请人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意见认为:1. 巨星公司主张证据8中的端盖放置在料浆上缺乏事实依据,证据8附图2具有局部剖视部分,如果端盖1未遮盖住胶凝材料6、7以及增强网8,附图2就没必要局部剖视了。2.巨星公司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并未主张端盖放置位置为惯用手段直接置换,其主张证据8公开了端盖的位置。

被申请人邱则有提交意见认为:1.证据8权利要求1没有记载放置端盖的任何位置关系,证据8附图2和附图4均直观唯一地体现了端盖位于端口外。2.巨星公司在无效行政程序和一、二审程序中均未提出有关技术手段是惯用手段的主张,在申请再审程序中提出该主张,不应当考虑。而且,在证据8申请日前,甚至在本专利申请日前,尚没有关于“管端封口板包裹在空心管管端口内壁”的技术手段,该手段正是本专利为解决技术缺陷的发明点之一,不是本领域已有的技术手段,更不可能是惯常用的技术手段。

本院审查查明:证据8即巨星公司在无效行政程序中提交的附件8,为一份中国发明专利说明书。证据8说明书实施例l载明:“实施例1如图1、图2所示,……在外模板上铺含有增强材料的胶凝材料3,增强材料的胶凝材料3可为两层胶凝材料6、7之间夹有一层增强网8,如玻璃纤维丝、钢丝网等,增强材料的胶凝材料3也可是在胶凝材料中掺有玻璃纤维丝、钢丝等增强丝,增强材料的胶凝材料3的厚度可根据要求制作;铺好含有增强材料的胶凝料浆3并压实抹平后,将覆上含有增强材料的胶凝料浆3的外模板2沿纵向向上卷起,同时,将两个端盖1分别放置在含有增强材料的胶凝料浆3纵向的两个端头处,将外模板2卷成筒状后,……”证据8附图2为实施例1中c步骤的示意图。在附图2中,端盖1的直径与外模板卷起后的圆的直径即空心管的外径相同。同时,附图2具有局部剖视图部分,从该部分来看,端盖1未遮盖住胶凝材料6、7以及增强网8。

本院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证据8是否公开了本专利权利要求26中“管端封口板包裹在空心管管端口内壁”这一技术特征。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