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民申字第22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原被申请人):王大海,男,汉族,1965年5月20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原申请再审人):陈林娥,女,汉族,1964年7月12日出生。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原被申请人):张建新,男,汉族,1963年5月3日出生。 再审申请人王大海因与被申请人陈林娥、张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浙商提字第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王大海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梁曙明 审 判 员 肖宝英 代理审判员 武建华 二〇一三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徐 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