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监字第376号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再审申请人):绍兴市水利局。 法定代表人:金辉,该局局长。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王巨贤。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绍兴神采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宝珍,该公司董事长。 绍兴市水利局因与王巨贤、绍兴神采印刷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浙民再知字第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绍兴市水利局的申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王胜俊 二〇一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晨
公 告
一、本裁判文书库公布的裁判文书由相关法院录入和审核,并依据法律与审判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若有关当事人对相关信息内容有异议的,可向公布法院书面申请更正或者下镜。 二、本裁判文书库提供的信息仅供查询人参考,内容以正式文本为准。非法使用裁判文书库信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非法使用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本裁判文书库信息查询免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本裁判文书库信息牟取非法利益。 四、未经许可,任何商业性网站不得建立与裁判文书库及其内容的链接,不得建立本裁判文书库的镜像(包括全部和局部镜像),不得拷贝或传播本裁判文书库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