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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醇油业有限公司与唐山汇源煤炭地下气化有限公司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9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监字第411号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醇油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喜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荣海,该公司职员。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唐山汇源煤炭地下气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监字第411号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醇油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喜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荣海,该公司职员。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唐山汇源煤炭地下气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一熙,该公司董事长。

申诉人中醇油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醇公司)因与被申诉人唐山汇源煤炭地下气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源公司)专利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 (2010)高民终字第12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中醇公司申诉称,1、一、二审判决对本案基本事实的认定存在错误。汇源公司既然同意中醇公司以股票支付对价,就意味着其有投资该股票的意愿以及其认可并接受股票的价值波动风险。本案《专利收购协议》中所描述的“原始股价值6美元/股”,只是客观的阐述了该股票当时在美国的市值状况,并非是指该原始股股票签发时的票面价值。中醇公司向汇源公司指定的持股人签发的原始股票所记载的每股面值为0.001美元的内容,是该股票的原始票面价值记载,而非该股票的市值。时任中醇公司的副总杜东平,也是该专利技术转让的中介人和经办人出具证据证明,当时双方所约定的“原始股价值每股6美元”的内容本意是指原始股票,价值6美元,也就是指每股市值6美元,与股票票面价值0.001美元没有任何关系。一、二审判决错误的将原始股股票的票面价值和股票市值两种不同的概念混为一谈,最终认定原始股股票票面值就是股票价值,存在错误。2、中醇公司与汇源公司签订的《专利收购协议》是以股票换专利。中醇公司按照协议约定支付的对价是价值按照市场规律不断变化的股票,而不是价格永远恒定的股票,既然汇源公司已经收到了股票,其合同目的已经实现。中醇公司不存在“致使对方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违约行为,一、二审判决解除《专利收购协议》错误,判决中醇公司赔偿汇源公司1000万元没有事实根据。据此,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请求本院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驳回汇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中醇公司在履行《专利收购协议》中是否存在根本违约;2.一、二审判决对于赔偿数额的确定是否存在错误。

关于焦点1。本案中,汇源公司、王汝琳与中醇公司于2006年4月3日签订的《专利收购协议》中约定中醇公司以中国醇油集团在美国上市公司的股票125万股(原始股价值6美元/股)出资购买涉案专利。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尽管股票市场是一个波动的市场,股票市场价格亦是不断波动的,股票的面值和市值往往是不一致的,但中醇公司应当举证证明其当时交付的股票每股市值6美元,符合合同约定的相关证据。中醇公司申诉过分强调股票的价格是由市场决定,但其交付的股票的价值除了面值0.001美元外,没有其他可供参考的价格,无法证明其交付的股票曾达到或接近过收购协议中约定的价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中醇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中醇公司由于没有举证证明交付给汇源公司的股票符合每股原始股价为6美元的约定,一、二审认定其未依约完成给付获得涉案专利对价的主要合同义务,已构成根本违约,并无不当。对于汇源公司以合同目的落空为由,请求解除《专利收购协议》,返还涉案专利权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中醇公司关于其不构成根本违约的申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2。由于《专利收购协议》中约定出资购买涉案专利的对价是每股原始股价6美元的125万股股票。一、二审基于汇源公司的主张并依据中醇公司占有涉案专利权的实际持续时间、涉案专利权的应用领域、中醇公司获得涉案专利权应支付的对价、涉案专利权被收购时的权利期限、汇源公司因诉讼产生的合理费用等因素,兼顾了汇源公司因合同解除而受到的直接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判令中醇公司赔偿汇源公司1000万元经济损失,并无明显不当。中醇公司关于赔偿数额没有依据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中醇公司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醇油业有限公司的申诉。

审 判 长 周 翔

代理审判员 罗 霞

代理审判员 杜微科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