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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亮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宋章根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再审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法学学习综合 作者:国平 人气: 发布时间:2016-05-19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1)知行字第5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洪亮,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建成,济南舜源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侯绪军济南舜源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1)知行字第5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洪亮,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建成,济南舜源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侯绪军济南舜源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职员。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张茂于,该委员会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佳,该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刘蕾,该委员会审查员。

原审第三人:宋章根,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孙喜,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成群,南京天华专利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专利代理人。

申请再审人洪亮因与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原审第三人宋章根实用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0)高行终字第49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洪亮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第(三)项及第七十四条规定的立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 长 王胜俊

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责任编辑: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