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民申字第1541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广州奥妮安全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汝霖,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旭波。 委托代理人:孙艳。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昆明奥妮保健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忠义。 申请再审人广州奥妮安全套有限公司(简称广州奥妮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昆明奥妮保健用品有限公司(简称昆明奥妮公司)侵犯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云高民三终字第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广州奥妮公司申请再审称:(2009)昆知民初字第281号判决确已生效,且其生效法律效力对广州奥妮公司也产生约束效力。但广州奥妮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并非是基于其与(2009)昆知民初字第281号案的原告不同,而是基于其提起本案诉讼的核心事实和理由所依据的证据与前案并不相同,且这些证据在前案中完全没有涉及。(2009)昆知民初字第281号案因缺乏直接证据证明徐忠义在使用“奥妮”作为字号发起设立昆明奥妮公司之前知晓“奥妮Ausny”商标权属情况和“奥妮”避孕套的市场情况而未能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案中新收集的涉案商标当时的注册人广州市荔湾区大明商贸发展公司十多年前的财务会计凭证,恰好能证明昆明奥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徐忠义曾经在1999年直接向涉案商标当时的注册人广州荔湾区大明商贸发展公司批量购买过“奥妮”避孕套,其熟知涉案商标的权属情况和知名情况,故其之后以“奥妮”作为字号发起设立昆明奥妮公司,属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这个核心事实和理由及相关证据在(2009)昆知民初字第281号案件中完全没有涉及。广州奥妮公司是依据不同的事实和理由提起本案诉讼,本案符合起诉的法定条件。因此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重新审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五)项规定:“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据此,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禁止当事人就同一诉讼标的向人民法院重复起诉。经查,本案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昆知民初字第281号案虽然原告不一样,(2009)昆知民初字第281号案的原告是涉案商标权人,本案是涉案商标的被许可使用人,但两案均是以同一商标为权利基础、针对昆明奥妮公司同一行为提起诉讼,两案的事实、理由和法律关系相同,诉讼请求也无实质差异,故属于重复诉讼,不能再次受理。广州奥妮公司主张其收集到了新的证据,能够证明(2009)昆知民初字第281号案未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昆明奥妮公司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可以通过申请再审或者申诉程序解决。 综上,广州奥妮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州奥妮安全套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夏君丽 审 判 员 殷少平 代理审判员 周云川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曹佳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