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民申字第128-1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肇庆新利达电池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永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蒋洪义,北京市联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满霞,北京市联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新利达电池实业(德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永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蒋洪义,北京市联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满霞,北京市联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四会市金丰五金电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楚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柏高电池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奕坛、简凤群,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四会永利五金电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奕坛,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再审人肇庆新利达电池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肇庆新利达公司)、新利达电池实业(德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利达(德庆)公司)与被申请人四会市金丰五金电池有限公司、柏高电池厂有限公司、四会永利五金电池有限公司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7日作出(2009)粤高法民三终字第28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1年1月,肇庆新利达公司、新利达(德庆)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并于2011年5月25日作出(2011)民申字第128号裁定:本案中止诉讼。2011年12月,肇庆新利达公司、新利达(德庆)公司共同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对本案恢复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本院于2012年2月2日作出(2011)民申字第128-1号恢复审查通知。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9年6月23日作出宣告“无水银碱性钮形电池”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01234722.1)专利权全部无效的第1356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第13560号无效决定)。肇庆新利达公司、新利达(德庆)公司不服该无效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1日作出(2009)一中知行初字第2300号行政判决:撤销第13560号无效决定、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作出无效宣告审查决定。专利复审委员会以及四会永利五金电池有限公司、松柏(广东)电池工业有限公司等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已于2011年10月31日作出(2011)高行终字第676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行政判决现已生效。 本院认为,由于宣告涉案专利专利权全部无效的第13560号无效决定已被生效的二审行政判决撤销,肇庆新利达公司、新利达(德庆)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 本案指令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